滬出臺政策鼓勵“海歸“創業
??? 近年來,上海積極推進引智工作,引進了一大批海外高層次優秀人才,他們以出色的才華和辛勤的勞動在上海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據統計,改革開放以來,上海共派出留學人員12萬余人,約占全國的六分之一。目前來上海工作、創業的海外留學人員已達5.6萬余人,海外留學人員擔任崗位涉及各級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等,其中絕大部分是各單位的關鍵崗位。在上海的海外留學人員中,有兩院院士84人,超過全市院士總數的二分之一;上海36人次國家973項目首席科學家全部是留學回國人員。海外留學回國人員在滬創辦企業3100余家,投資總額超過4.4億美元。
自2003年8月31日起,市委、市政府還組織開展了'萬名海外留學人才集聚工程”,就是要在2-3年內集聚1萬名海外留學人才,以提升上海人才的國際化水平,加速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的進程,自這項工程啟動以來,上海已集聚了海外留學人才9000余人。
為深入推進'科教興市”主戰略,貫徹落實《上海市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行動綱要》,不斷優化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和創業的環境,進一步加大海外引智力度,同時解決海外留學人員在滬工作和創業遇到的實際問題,市政府常務會議最近審議通過了市人事局等部門新制定的《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適用于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含入外籍以及從港澳臺地區出國留學的留學人員。
概括分析《若干規定》具有如下特點:
●提煉經驗,體現了繼承性。1992年、1993年、1997年,上海曾先后頒布過《上海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的若干規定》、《關于出國留學人員來上海投資興辦企業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上海市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新制定的《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保留了本市留學人員工作中一些長期以來好的做法和經驗,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化下來。如1997年,上海在全國率先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門式”服務并長期堅持至今的做法,此次在《若干規定》中進行了明確表述;又如《若干規定》對本市引進的海外留學人員的界定由原規定的大專學歷提高到了本科學歷,適應了形勢發展的需要。對留學人員配偶的工作問題,《若干規定》明確要求'本市各單位應關心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擇業問題,同等條件下應給優先錄用”,既體現了對留學人員的關心,同時又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與求職人員雙向選擇的基本要求。
●突破難點,體現了創新性。留學人員創業、科研啟動資金缺乏,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留學人員子女在本市高中畢業后不能報考大學、入外籍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或創業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等問題,是留學人員反映較多的問題和工作難點。
新制定的《若干規定》明確提出,本市將設立專項資金,多渠道籌措經費,專項用于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有關補貼;凡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享受上海市民同等待遇。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以及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若干規定》關心留學人員子女的入學升學問題,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齡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一律與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參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本市獲得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報考本市市屬高校。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考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登記;入外籍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或創業,取得《上海市居住證》b證后,可按本市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并可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把握趨勢,體現了前瞻性。根據留學人員工作發展的趨勢,《若干規定》在留學人員企業注冊資金、資金來源、設立專業化風險投資基金、留學人員報考國家公務員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范疇。如在國家和本市允許和鼓勵投資的行業范圍內,留學人員企業注冊資金可享受同類企業的最低限額標準。本市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可以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基金。本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創業園區建立為留學人員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又如《若干規定》在留學人員報考國家公務員方面有了新的規定,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公務員職位。市人事局可結合留學人員特點,根據政府機關的需求組織留學人員招錄考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有關規定的留學人員可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此外,新制定的《若干規定》還充分關注了留學人員的群體特點,關心留學人員的思想政治、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教育,為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和創業提供便利。
《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上海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的若干規定》、《上海市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若干規定》同時廢止。